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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明白,这些“挺李者”,包括一些熟悉法律的律师和一些精通法律的专家,为什么要混淆“言论”和“行为”(行为是否成立姑且不论)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2.李庄是个人还是代表整个律师界?不言而喻,李庄只是个人,他是因自己的个人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已经触犯了刑律而受到追究的李庄案也仅仅只是个个案,李庄出了事,并不代表整个律师界出了问题,相信每个律师都曾经代理过刑事案件,而且律师代理过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庭审时推翻以前的供述、被告人被判无罪也不鲜见,可也没听说过这些律师都被抓起来了,都被判刑了,所以,法律只是惩罚那些被认为是触犯了法律的律师,没有必要草木皆兵、人人自危抓了李庄,感到自己也受到了“威胁”的律师,倒根除鸡眼是容易使人怀疑,是不是有类似李庄之类的行为如果没有的话,不用象被踩了“鸡眼”似的,疼得跳了起来,完全可以坦坦然然的,不必感到律师的执业环境受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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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此判决,有人叫好,有人大骂,都是正常的本人因现有材料还无法作出判断,故不敢对判决是否正确妄加评论,但对“挺李者”的一些观点,很有不同看法,借此提出,共同探讨

我想请教一下:

1.李庄被判刑是因为他的“言论”还是因为他的“行为”?至少从现有材料看,李庄是因“教唆”、“引诱”、“指使”等妨害司法秩序的“鸡眼什么行为”而被判处刑法的,而绝非因其在法庭上发表了一些“言论”而被判处刑法的,这同样体现、贯彻了我国《律师法》“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原则,与1990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并不相悖,不必抬出联合国的东东来唬人我以为,不需高深的法律知识,也能回答出这样一个问题: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在其为被告人辩护的过程中,是不是可以在“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权”权利下,为所欲为?可以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我以为,律师应当“合法”的帮助被告人实现其诉讼权利,包括作无罪辩护律师作为一个并非十分特殊的职业,要不要在其执业过程中遵守国家的法律?如果律师可以拥有“豁免权”,那么其他药店鸡眼职业可不可以也拥有“豁免权”,比如说警察可不可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随意地拔出枪来就毙人?

有“挺李者”曰:李庄案业已对全国产生重大影响之基本事实,鉴于此案必然关乎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国家整个刑事司法制度兴废存亡乃至依法治国事业全局也有“挺李者”抬出了1990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说该条约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权”,据此,李庄不应当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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