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对标的物的包装没有约定的怎么办民
合同中对标的物的包装没有约定的怎么办?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Article.SubjectmattershallbedeliveredinawayofpackageagreedorinageneralwayofpackageifthestipulationonpackageissilentorunclearandcouldnotbeascertainedsubjecttotheprovisionsofArticleoftheCode.Thewaywhichcanprotectthesubjectmattersufficientlyandatthesametimeisresourceeffectiveandenvironmentalfriendlyshallbeusedifthereisnoagreedgeneralwayofpackage.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是不是说成“交付的标的物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更好呢?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义务,不用说出卖人大家也明白。因此,英文翻译也是这样翻译的。
第五百一十条的意思是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其中“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肯定是确定不了的了,因为,双方“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什么是“通用的包装方式”呢?葡萄酒、啤酒通用的包装方式是玻璃瓶,面粉通用的包装方式是布口袋,电视、洗衣机通用的包装方式是纸板箱。如果这些产品的包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可以通用的的包装方式包装。买方不得提出额外的请求,要求卖方更换其它包装。当然,卖方也不得使用塑料袋包装葡萄酒或啤酒。
“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原合同法中没有。本条款的意思有以下几个:首先是确定卖方有包装标的物的义务(通常不需要包装的矿石、煤炭等不包括在内);其次,卖方包装标的物应当在“足以保护标的物,又要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进行平衡;因包装不良造成标的物损坏,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
通常的情况下,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出卖人是不会“过度”包装的。但市场上过度包装的产品却非常多见,特别是用作礼品的产品。就本条规定的性质看,其规定是倡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因此,买受人以标的物包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怕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题外话,说说“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翻译
有不少文本将其翻译为:conducivetoresourcereservationandecologyandenvironmentprotection,我在此将其翻译为:resourceeffectiveandenvironmentalfriendly.reourceeffective是从cost-effective变换过来的,你觉得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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